河南良承(北京)律师事务所
陈琳律师,办理百起民商综合类案件,其中包含大量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买新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自执业至今,其办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擅长与人交往且有较好的团队精神。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用专心、专注、专业的态度服务号每一位委托人。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15001065355,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立即咨询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婚前购买的房产,根据普遍的法律规定,所获得的售房款并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仍然归属原持有房产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然而,若婚前购置的房产在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过备案,并载明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那么该房产在销售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便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分居后,没有特别约定的话,财产一般被视为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分居期间的财产是通过个人努力、独立投资决策等与共同生活没有直接关系的因素获得的,那么这些财产可以被视为个人财产,会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在夫妻分居期间,他们各自赚取的财富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然而,如果没有特别的协议,在分居期间积累的财富通常被认为是夫妻共同拥有的。在分配这些财产时,法院会考虑许多因素,如双方的贡献、经济状况等,以确保公平合理的分配。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分歧,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婚姻期间共创财产通常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婚前共同创业积累的财富,视作个人共有;婚后通过双方努力获得的财产,则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权,不论其积累时间。

司法实践中,同居期间的共同工作收益及通过购买取得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然而,继承或受赠的财物归个人所有,不包括因共同生活、工作产生的债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