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刑法第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犯罪分子,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
减刑。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
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
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
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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