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是说如果你遇到躲猫猫一样的欠债人,怎么都找不着他还钱,也没有啥值钱的东西给你来执行的话,那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就可以帮到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你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可能会裁定结束执行程序。这样说来,如果这个欠债人跑路或者消失得无影无踪,同时他啥值钱的东西都没有,那你的确是很难通过法院来讨回属于自己的那份债款了。

若被执行人为公民并已去世,其所遗留之物产亦无以供强制执行之资源,同时也遍寻不着有义务负担此责任之人时,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决定终结此次执行诉讼事项。然而,如若义务人遭失踪事件而难以寻觅踪迹,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执行程序的推进构成障碍。然而是否真的必须终结执行,尚须参考具体案情以及法院的裁断结果。举例来说,如果负债人尚存在遗产或有义务责任人为其承担债务,则执行程序不太可能中断停止。

当事人须无条件地遵守并履行已经生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裁判、裁定、调解协议以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实施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件。若任一方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拒绝履行其应有之义责,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换言之,即便暂时无法寻找到债务人的行踪,只要债务人承担着偿付义务且有关债权债务关系有着能够为之执行的法令文书,那么债权人便可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进行强制执行。

在实践中,依据现行法规定,民事权利人须得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已经产生法律效应的民事判决裁判、调解协议以及其他人民法院所制定并具有法定地位的执行性法律文书的内容。若其间有任何一方当事人故意或无意地拒绝履行其应尽之责任与义务,那么另一方当事人便可依据法律程序,向该司法机构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若被执行人逃匿且无可供执行之财产时,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可能会面临诸如"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而已离世,无遗产用以执行,且亦无负有清偿责任之人"以及"被执行人为经济贫困之人,无力抵抗债务压力,缺乏收入来源,且已失去工作劳动能力"这两种情况。此类状况极有可能被视为执行事项得以终止的正当理由。若被执行人确凿无疑地寻找未果,并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便有可能依据上述情况作出裁决,宣布执行事项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