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
张少锋律师,办理过多起经济纠纷、劳动,合同,刑事纠纷等成功案件。 业务专长:公司法律顾问、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刑事案件代理,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房产买卖及租赁等各类合同纠纷的民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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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允许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严格遵守狱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悔过和不构成社会威胁的前提下,经法定程序申请提前释放。有期徒刑犯需服刑超过原判一半并持续良好表现,无再犯风险;无期徒刑犯需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同样需遵守规定,积极改造,无重新犯罪的可能。

《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刑法》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我们可能会考虑对经济犯罪的有期徒刑罪犯进行假释,条件是已服刑至少一半的原判期限;对无期徒刑罪犯,需至少服刑十三年。假释的前提是罪犯严格遵守看守所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真诚悔过,且不再违法。

有期徒刑犯需服刑超原刑期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犯需实际服刑超十三年,且须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悔过且无再犯风险,方可申请假释。特定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可核实批准突破执行期限限制给予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