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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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一般被拘留者有10天的拘留期,要是特殊情况还能延长至14天。要是流窜、多次、结伙作案,而且嫌疑重大的话,拘留期最长可达37天。拘留期满后,会根据案件情况来决定是否释放。如果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就会被释放。要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会进入下一刑事诉讼阶段,比如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在刑事案件中,要是被拘留,最长是37天。这37天是这么算的: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后,得在第三天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检察院要在4天内审批。要是嫌疑人是流窜、多次或结伙作案的,拘留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检察院还是得在7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申请。

刑拘后,公安机关通常会在拘留期限届满前3天,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天,重要嫌疑人可延长至30天。检察院会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捕。如果没有批准逮捕,公安会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通知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的被拘留者,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日期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改变。

刑事拘留期限往往与案件的调查进展紧密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严格执行,若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者感到确有必要进行逮捕,应于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审查批复;在特定极端情况下,可延长批准申请的时间一天至四天。对于那些流窜犯罪,屡次作案以及形成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上达三十日。

关于将刑事拘留转化为治安案件的期限,我国并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做出硬性规定。因为此类转化所需考虑的因素颇多,如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的调查进展等。通常来说,若经调查发现该案情并不足以构成犯罪,而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范畴,那么公安机关将会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做出转变处理的决策。一旦做出这样的决定,便会立即对涉事人员实施相应的治安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