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判刑标准:1、构成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坐三年以下牢或者拘役;2、犯罪情节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则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
依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指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
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规定: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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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吞被盗物品,其财产价值按实践价值评估,若销赃金额不足以弥补赃物价值,则以赃物实际价值为准;若超出,则以销赃总价值决定刑罚力度。职务侵占罪表现为: 董事、监事、高管违规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资产;股东利用职位优势占用被投资企业财产;股东非法霸占其他股东股份。在公司管理过程中,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不法侵占股东股权,可判为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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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职务侵占在法律上界定明确。企图盗取公司财物应受盗窃罪处罚,而非职务侵占。涉及国有单位员工犯罪,需按相关法规定罪量刑。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公司的员工同样适用相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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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不退还者,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即构成此罪。营利与否不影响定罪,但退赃可作为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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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犯罪的立案标准并非必须在犯罪行为发生满3个月之后。一旦发现有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应立即展开调查。如果案情严重,涉及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管制和罚金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