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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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涉及到盗窃罪名而遭受拘留,此案多半将进入刑事诉讼的程序之中。在这个过程中,警方将会致力于侦破案件,收集各类确凿的证据,接着便有可能将案件移交至检察院,以便进行更为细致的审查与起诉工作。若经由检察院确认案件中的犯罪事实明确且证据确实充足的话,他们将会将案件递交至法院以提请公诉台向公众公开审理这起案件。

关于盗窃案的一些说法: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盗窃罪,进而被拘留。但要注意,这并不是绝对的,盗窃案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要不要被拘留,除了金额,还得考虑次数、作案手法、地点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可能有一定的差异。

涉案人员因涉嫌入室盗窃被依法临时羁押的期限,原则上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普通刑事诉讼中有关侦查阶段的刑事拘留期限相吻合,即最多可达37日之久。然而,这仅仅是在公安机关经初步侦查后,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便于展开深入调查的前提下,所能达到的最长羁押期限。然而,这并不代表着所有涉案人员都会被羁押至第37个自然日,实际的羁押期限将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盗窃嫌疑人被拘留七天后放出来了,这可不代表他就没事儿了,还是有法律风险的。要是后续调查发现了新证据,或者案情有变化,比如说被盗物品的价值重新评估后达到了标准,那他可能还会被再次逮捕。反过来,如果没有新情况,而且初次处理得也得当,通常就不会遭再次逮捕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三十七日,此期间包含了侦查机关所拥有的提请批准逮捕期限。在此时间段内,如本方认为掌握的证据充分、满足逮捕条件,侦查机关将会向检察院提请逮捕请求。若经由检察院审核批准,涉案人员将被正式逮捕并展开进一步的侦查工作;反之,若未获批准,则有可能被释放或者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可能会进入到起诉环节,亦或是由于证据不足而终止侦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