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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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问题,其答案取决于诸多因素。首先需要审视的是,这位离职员工在过去履职期间是否涉及任何诈骗活动。若经证实,这位离职员工在曾经的工作岗位上曾参与过欺诈行为,那么他将会面临公安机关的传唤并将可能遭受刑事指控,甚至有可能因此入狱服刑。反之,如果该离职员工在此前的工作中从未涉足过任何诈骗行为,那么即便遭遇公安部门的传询,他也无需担心自己会因相关事件而被捕或投入监狱。

合同诈骗刑期的长短取决于情节与金额。一般来说,金额较小的,刑期在三年以下,可能还要交罚金;金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刑期在三年到十年之间,也可能有罚金;要是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刑期可能超过十年,甚至是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也有可能。

不会。公安机关具有手机定位的技术手段,但目前手机定位查找只运用于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不用于民用。手机定位的审批手续非常严格,需要确有案件存在(普通的走失不属于案件,案件通常指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行为的案件),并经过逐层严格的审批手机,最后交给技术人员进行操作。

不会,被骗30元未达到立案条件,且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满足法定条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涉及诈骗犯罪的案件,警方在采取拘禁措施时,必须遵循拘留相关法律法规,且通常不会超过37天。刑事拘留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用于在侦查过程中,面对紧急情况时,临时剥夺正在实施或涉嫌重大犯罪的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一措施旨在确保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