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出售国有资产罪的,应予
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
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
吊销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出售国有资产罪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同、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此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由故意构成,并有明确的徇私动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