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
刑法规定,
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
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
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
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
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
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
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
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
专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
刑罚方法。罚金属于
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
附加刑。中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
工资等。
(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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