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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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必须具备确凿有力的证据以充分证实被告的具体行为与此罪的法律构成要素相契合,例如,关于非法集资的明确事实、关于蓄意编造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相关证据、对于被告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动机和目的的明确表述,以及由于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而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等等。

对于非法集资诈骗罪的判别,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制定的相应法规条款。该类犯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伪陈述或掩饰真实情况等手段,未经授权、许可地面向广大民众进行募款融资,并且数额两者均需达到了法律设定的标准,同时还需要具备高度的欺骗性质和欺诈性的特点。此种犯罪形式的核心要素主要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合法性资金合理使用的重大缺失。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集资诈骗罪主观故意的主要依据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明知故犯”与“非法占有”的意图。具体而言,这一主观故意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加以证实:首先是被告人口供,其次是受害者的陈述,再次则包括资金流动的详细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所发布的虚假宣传资料,最后还包括其对投资风险的刻意隐瞒或者误导性行为等等。

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以及所需的证据集资诈骗罪所必需的主要证据包括受害者的详细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书面材料以及证明犯罪手段和计划的相关文件,例如涉及集资诈骗广告、实施策略以及资金来源等的书面证据。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方在不具备法律资格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利用欺诈手段非法聚集资金,从而达到其非法占有之目的,此种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集资诈骗认定需综合书证、证人证言、物证、电子证据及嫌疑人供述。这些证据都很重要,需全面分析,以确认非法占有意图和集资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