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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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教导未成年人从事毒品交易的行为被归类为“贩卖毒品罪”,并且由于此类行为涉及到了对未成年人的诱使和引诱,通常情况下会导致司法机关对其施加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源于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群体权益的特殊重视及明确保障,同时也为了迅速有效地对那些滥用权力、诱导未成年人涉足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进行严厉惩处。

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在法律上,煽动未成年人窃取家庭财产的行为被视为犯罪行为。尽管由于未成年人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他们可能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与教唆犯形成共同犯罪关系,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教唆犯应当以盗窃罪名受到刑事追责。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的行为,我们应该持零容忍的态度。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盗窃犯罪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也严重违背了道德和伦理。这种行为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会影响他们的一生。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教唆者的打击力度,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间接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是刑法中的罪行,量刑时会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人要严惩。量刑会考虑盗窃金额、恶意程度以及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如果盗窃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会被判处3-10年有期徒刑等;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教唆未成年人盗窃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需根据其影响力和角色进行裁决。教唆未满18周岁的人盗窃要从严处理。具体的量刑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盗窃金额的大小、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