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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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损他人虚拟财物价值一百万元,应根据具体情节接受法律制裁。若情节较轻,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若情节严重,可能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具体判定还需考虑犯罪动机、手段、影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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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在于行为手段的不同。强制猥亵罪特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的行为,而猥亵罪的范围更广,包括非强制性的猥亵行为。虽然广义上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被视为刑事犯罪,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妇女的强制性猥亵或侮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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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盗窃罪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如撬锁、潜入等;三是盗窃的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量或多次盗窃。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盗窃罪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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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病历是否被伪造或篡改,需注意时间记录的准确性。单纯的时间出入不一定证明伪造或篡改,需结合其他记录。若时间记录直接影响医疗行为评估且医疗机构否定,需全面分析。主观判断差异导致的争议不能简单作为不当行为的依据。违反病历书写规范可作为不当行为的证据,但需结合案件情况判断是否达到伪造或篡改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