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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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成立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犯罪目的**:行为人必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绑架手段控制他人,这是绑架罪的核心要素。 2.**人质行为**:行为人需要将他人作为人质,限制其人身自由,以迫使第三方交付财物或满足其他要求。 3.**绑架实施**:行为人需要实际实施绑架行为,如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限制受害者的自由。 4.**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社会恐慌,却仍积极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绑架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个人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我们应该坚决反对和打击绑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就绑架罪而言,其必要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实施者必须存在非法拘禁他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对他人进行控制的行为;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为了勒索钱财或是达成其它非法的目的而采取的;最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为之,并且希望或放任这样的后果发生。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相关证据、犯罪动机以及犯罪手段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判断和裁决。

绑架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可以概括如下:首先,实施犯罪者须存在着违法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其次,犯罪者在行为动机上必定带有勒索财产等非法意图。第三个要点是,犯罪者在主观心态上呈现故意状态,也就是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后果发生。最后,被绑架的对象应当是活着的人,而且并不仅限于特定的人际关系人群。

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的两个概念,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前者一般是指通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此作为索要赎金或者达到其它非法目的的行为;后者则是指在现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格规定,对于这两项犯罪行为都有清晰且明确的法律界限予以划分。所以,仅从绑架行为本身而言,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构成抢劫罪。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绑架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定义为以非法拘留他人为手段,通过威胁或要挟等方式获取财务利益或实现其他不法目的。对于实施此项犯罪的罪犯,我国法律给予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