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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时间:2025.05.2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77人
律师解析:
符合下列条件即构成不报安全事故罪
一、不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限于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持故意的心理态度;
三、侵害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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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1、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4、...... 更多>>
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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