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牧锦扬(沙坪坝)律师事务所
蓝杨律师,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思维敏捷,遇事冷静,对待案件细致入微,对待当事人真诚热心;执业以来多次受到当事人好评认可,把自己的特长和律师的使命相结合努力使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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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量刑依据行为严重程度:轻者,如未危及公共安全,可判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重者,如造成严重损害或直接威胁公共安全,可能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或死刑。该罪针对故意损毁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要素包括涉及交通运输安全的客体、造成颠覆或损毁风险的客观行为、所有普通人的主体以及明确故意的主观意图。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犯罪人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并且危害的程度为可以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很明显如果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是需要坐牢的。

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