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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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共设施类犯罪的法律制裁关于破坏公共设施罪的量刑标准,其具体内容可大致归纳为两个方面:首先,在一般的状况之下,若涉及到破坏数额较大或者存在着其他较严重情节的话,那么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相应罚金的刑罚制裁;其次,若是破坏数额重大甚至还伴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话,那么将被处以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这样更为严厉的刑事惩罚。

破坏公共设施的相关法律责任对破坏公共设施行为的惩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治安拘留及罚款,处罚期限在十日至十五日之间不等。此类行为具体体现为损坏石油燃气管道设备、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洪工程设备或水文监控系统、测量仪器、气象测绘、环境监测设备、地质探测设备、地震检测系统等等各类公共设施。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视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三年至七年(未致严重后果)或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已致严重后果)。该罪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是否危及生命或财产安全为立案追诉标准。

损失轻者受治安处罚,重者涉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共设施主要处十日至十五日拘留,损失超五千元须担刑责。行为包括损毁油气管线、电力电信等公共设施,属故意毁坏财物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