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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若主观故意缺失该如何处置

时间:2026.01.05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867人
律师解析:
诈骗罪得有主观故意,也就是想非法占有
要是没这故意,就构不成诈骗罪。
司法实践里,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有无主观故意。
像正常经济往来因客观原因没履约,不能算诈骗。
不构成诈骗罪但有民事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比如要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
若违反行政法规,会面临行政处罚
总之,没主观故意不能定诈骗罪,按情况用其他法律处理。

案情回顾:

小胡与他人有经济往来,后对方称小胡存在诈骗行为。但小胡坚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正常经济往来中因客观原因未能履约。双方就此事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小胡是否构成诈骗罪。

案情分析:

1、司法实践中,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小胡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若证据显示其无非法占有目的,便不能认定为诈骗。
2、若不构成诈骗罪但涉及民事纠纷,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比如要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
3、若小胡行为违反其他行政法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总之,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应依具体情况适用其他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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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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