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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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相关法律内容,首次实施容留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在不涉及其他严重犯罪要素的前提下,大致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制裁,同时还需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作为附加惩罚。然而,若是案情较为严重,则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至于具体的刑罚期限,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故意提供场所助他人吸毒,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多次容留每次都可判罪,受相应制裁。实际判决受多种因素影响,若容留行为连续,法院或视为整体犯罪审理,量刑可能减轻。

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故意提供场所助他人吸毒,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多次容留每次都可判罪,受相应制裁。实际判决受多种因素影响,若容留行为连续,法院或视为整体犯罪审理,量刑可能减轻。

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故意提供场所助他人吸毒,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多次容留每次都可判罪,受相应制裁。实际判决受多种因素影响,若容留行为连续,法院或视为整体犯罪审理,量刑可能减轻。

容留他人吸毒多次的,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1、行为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构成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在主观上持有的是故意的心态。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