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工程款付款
未约定,
当事人可先协商签
补充协议,明确付款时间和方式。
2.协商不成,按
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定,像过往类似工程付款惯例可参考。
3.还不能确定时,已交付工程,交付日为应付款时间;
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为应付款时间;
未交付且未结算,
起诉日为应付款时间。
4.付款金额上,质量合格部分按约定或市场价格支付。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小李负责为小朱建设房屋,但合同中未对工程款付款事宜作出约定。工程完工后,小朱认为应等自己资金宽裕时再付款,而小李则要求尽快付款。双方就付款时间和金额产生争议,无法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也无相关交易习惯可参照。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小朱使用。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款付款未作约定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无相关交易习惯可参照。
2、因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交付之日应视为应付款时间。对于付款金额,若工程质量合格,小朱应按约定或市场价格向小李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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