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认定诈骗罪主观方面,需证明
行为人有
非法占有目的,途径如下:
考察事前履约能力,若根本无履约能力却虚构事实
签合同,可推断有非法占有目的。
分析事中履约行为,正常履约会积极作为,若隐匿、
转移财产或挥霍财物,逃避返还义务,有非法占有故意。
关注财物处置方式,合理用于经营无该目的,随意处分致无法返还则可能有。
看未履约原因及事后态度,因客观原因未履约且积极补救,与主观不想履约不同。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小朱声称自己有足够的货物可以供应。然而,在收到小丽支付的货款后,小朱并未积极组织货源
履行合同,而是将货款用于个人挥霍,隐匿行踪,逃避返还货款的义务。小丽发现后要求小朱返还货款,小朱拒不返还。小丽认为小朱构成诈骗罪,而小朱则称是因
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约。
案情分析:1、从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来看,小朱声称有足够货物却可能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虚构事实
签订合同,可推断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事中的履约行为方面,小朱拿到货款后用于个人挥霍、隐匿行踪,逃避返还义务,表明其有非法占有故意。
3、对财物的处置方式上,小朱随意处分货款用于个人挥霍致无法返还,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4、小朱称因不可抗力未履约,但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而是拒不返还货款,并非因客观原因未履约,与主观不想履约相符。综合判断,小朱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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