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唯一
法人股东是否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需分情况。
通常
法人有独立人格,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2.若法人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因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破坏独立地位与
有限责任,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法人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或其他股东受损,或滥用独立地位与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都要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公司经营期间欠下了一笔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朱认为自己作为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应
承担连带责任。而债权人则主张小朱存在公司财产与
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且有滥用
股东权利逃避债务的嫌疑,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小朱若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且未滥用股东权利,通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若小朱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因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混同,破坏了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小朱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也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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