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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唯一法人股东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

时间:2025.12.27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341人
律师解析:
1.唯一法人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分情况。
通常法人有独立人格,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2.若法人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因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破坏独立地位与有限责任,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法人股东滥用权利致公司或其他股东受损,或滥用独立地位与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都要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公司经营期间欠下了一笔债务,债权人要求小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朱认为自己作为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债权人则主张小朱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且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债务的嫌疑,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小朱若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且未滥用股东权利,通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2、若小朱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因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混同,破坏了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小朱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也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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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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