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可作
证据,它属于电子数据这一法定证据类型。
2.聊天记录成为有效证据要满足条件:
一是
保证真实性,不剪辑修改,可公证固定;
二是有关联性,内容和待证事实相关;
三是获取方式合法,不能用
违法手段。
3.
诉讼中用聊天记录,最好搭配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增强证明力。
案情回顾:小朱发现配偶小李与小胡存在不正当关系,为维护自身权益,小朱想以小李和小胡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小李却质疑该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认为小朱可能对记录进行了剪辑修改,且获取方式可能不合法。小朱则坚称记录真实且获取方式合法,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法定
证据种类之一,能当作证据使用。但要使其具备证据效力,需满足一定条件。小朱需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即它是原始、未经过剪辑修改的,可通过公证等方式
固定证据。
2、小朱提供的聊天记录内容要与待证事实相关,也就是能证明小李与小胡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且,小朱获取聊天记录的方式要合法,不能通过非法侵入他人设备等违法手段取得。若小朱能满足这些条件,还最好提供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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