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企业分普通和有限两种,责任承担有别。
2.普通合伙企业里,企业财产若不够还债,
合伙人要用
个人财产还,且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全部
债务负责。
3.
有限合伙企业包含普通和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同样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
出资额为限担责。
4.因此,不能说合伙企业都承担
无限责任,要依类型和合伙人身份定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小朱和小李为普通合伙人,小胡为有限合伙人。企业经营过程中欠下大量债务,企业现有财产无法清偿。小朱和小李认为三人应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小胡则觉得自己只需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三人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该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责任。
2、小朱和小李作为普通合伙人,需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要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而小胡作为有限合伙人,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小胡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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