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信用卡恶意透支,实际透支本金5万至50万为“
数额较大”,50万至500万为“
数额巨大”,超500万为“
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的数额不包括复利、
滞纳金等费用。
2.恶意透支达5万,经银行两次有效
催收,超3个月仍不还,
符合条件的,公安可
立案追诉。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一张
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不断透支消费。发卡银行多次对其进行催收,其中有两次有效催收。小朱在收到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且其实际透支本金数额达到了六万元。发卡银行以小朱恶意
透支信用卡为由,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追诉,小朱则认为不应将银行收取的复利等费用排除在透支数额之外。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认定指持卡人拒不归还或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所以小朱认为应包含复利等费用的观点不成立。
2、小朱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为六万元,达到了“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标准,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符合公安机关立案追诉的条件。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