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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辖在民诉中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12.27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966人
律师解析:
1.特殊管辖是按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所在地确定管辖。
2.合同纠纷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
3.保险合同纠纷诉讼,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4.票据纠纷诉讼,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可管辖。
5.公司相关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6.运输合同纠纷诉讼,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可受理。
7.侵权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能管辖。
8.运输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事故发生地等多地法院有管辖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在A地,小李的住所地在B地。后因合同履行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小朱欲提起诉讼。小朱认为应在合同履行地A地法院起诉,而小李则主张应在其住所地B地法院起诉,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小李住所地为B地,合同履行地为A地。
2、所以A地和B地的法院对该合同纠纷案件均有管辖权,小朱可以选择向A地或者B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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