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不定期
承包合同可随时解除,但要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对方,否则造成损失需
赔偿。
2.赔偿包含直接损失和
可得利益损失。
直接损失是对方已花的费用,可得利益损失是正常
履行合同能拿到的预期收益,且要在解除方签约时能预见的范围内。
3.合同有约定按约定赔,没约定则赔偿额不超违约方可预见的损失。
4.因
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解除,无需赔偿,具体赔偿双方协商或
诉讼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不定期承包合同。一段时间后,小朱突然
解除合同,未提前通知小李。小李为履行合同投入了设备、物料等成本,且原本预计合同继续履行会有一定收益。小李认为小朱的解除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要求小朱赔偿,小朱则认为无需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不定期承包
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小朱未履行通知义务,若其解除行为给小李造成损失,应承担
赔偿责任。
2、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合理范围内的可得利益损失。小李为履行合同投入的设备、物料等成本属于直接损失,合同正常履行时的合理预期收益属于可得利益损失,但需以小朱订立合同时可预见为限。
3、若合同对解除赔偿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若无约定,损失赔偿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且不得超过小朱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
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赔偿需双方协商或通过诉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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