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责任:
需履行
出资义务,未足额出资的,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
债务担责。
不能滥用
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否则要
赔偿。
也不得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损害
债权人利益,否则可能连带担责。
2.
法人责任:
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
职务行为的
民事责任一般由公司承担。
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公司受损,要赔偿。
公司
违法经营,法人可能受
行政处罚,严重时要担
刑责,如涉
单位犯罪会被
追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兼法人。公司经营过程中,小朱作为股东未足额出资。同时,他滥用股东权利,私自挪用公司资金,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在担任法人期间,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时,因故意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此外,公司因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被查处,面临法律责任。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股东,未足额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其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应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2、小朱作为法人,因故意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小朱作为法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严重的话可能要承担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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