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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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素侵犯肖像权之法定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肖像使用权乃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前提;其次,未经肖像权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其肖像乃是不当行为;最后,若无合法抗辩事由支持则不能够对他人肖像进行合理使用。需要知道的是,对于自然人来说,他们享有诸如生命权、人身权益、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权和婚姻完全自由选择的权利等等。

侵犯他人肖像隐私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责任侵犯肖像权这一行为并不足以被认定为犯罪。肖像权作为一种公民的民事权利,它所保护的仅仅是受害者所遭受的某种程度上的损害。然而,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损害并未达到需要由《刑法》加以评判的那一门槛,因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并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侵权方只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肖像权侵犯的必要条件如下:1、未经本人同意;2、以盈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属于侵犯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在学理上来说,侵犯肖像权的条件有三:一是未经权利人同意,二侵犯的对象是权利人的肖像,三是使用的目的是营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