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大股东配偶在公司任职不
违法,但要符合公司治理和法律要求。
2.合法
入职,有岗位所需能力并
履行合同义务,即为合规。
3.担任董监高等职务,要符合任职资格,遵守忠实勤勉义务,不损害公司利益。
4.未经合法程序任职、占关键岗位或转移资产等,可能违反规定,损害他人利益,需担责。
5.公司要依章程和
法规规范用工,确保合法透明,避免冲突。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大股东,其配偶小丽在公司任职。起初,小丽通过合法程序入职,具备岗位所需能力,认真履行
劳动合同义务。后来,小朱为让小丽获取更多利益,在未通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让小丽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小丽占据关键岗位却无实际作为,还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小胡、小静的利益,小胡和小静遂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1、大股东配偶在公司任职本身不违法,但需符合公司治理及法律要求。小丽最初通过合法程序入职且具备相应能力,履行义务,此阶段其任职合法合规。
2、当小丽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时,应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遵守忠实勤勉义务。但她未经合法程序任职,无正当理由占据关键岗位,还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或忠实义务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应依据章程及
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用工,确保任职行为合法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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