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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辖与专属管辖存在哪些差异

时间:2025.12.24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386人
律师解析:
1.破产管辖是法院受理破产案的分工权限,为保障程序有序,一般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
专属管辖指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有排他性。
2.适用范围上,破产管辖仅用于破产案,专属管辖涉及不动产、港口作业等纠纷
3.管辖依据方面,破产管辖看债务人住所地,专属管辖看案件性质,且专属管辖强制排除其他法院。
4.灵活性上,破产管辖特殊时可移送或指定,专属管辖须严格按规定由特定法院管。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向其住所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与此同时,小胡与小静因不动产纠纷产生诉讼。小朱认为公司破产案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管辖法院,而小静则坚持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双方就管辖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破产管辖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目的是保障破产程序有序进行,一般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适用范围仅为破产案件,其管辖依据主要是债务人住所地,且在特殊情况下可能移送或指定管辖,具有一定灵活性。
2、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涉及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等案件,管辖依据是案件性质,排除其他法院管辖,通常无灵活性,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所以小朱公司破产案应按破产管辖规则处理,小胡与小静的不动产纠纷则要遵循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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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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