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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唯一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么

时间:2025.12.24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910人
律师解析: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证明公司财产和自己财产相互独立,可通过审计报告、独立财务账目等证据
2.该类公司需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若股东无法充分证明财产独立,债权人可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若能证明财产独立,股东一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向小丽借款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但借款到期后公司未能偿还。小丽将公司和小朱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小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朱坚称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相互独立,然而在法庭上,小朱却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独立的财务账目等能证明财产独立的证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有义务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
2、本案中,小朱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因此小丽有权主张小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小朱能证明财产独立,通常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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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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