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确认
包装侵权不以固定相似度百分比为依据,关键看是否会让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2.按
反不正当竞争法,擅自用与他人有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标识,致他人误认的,属
不正当竞争。
3.判断时要综合考虑包装整体视觉、元素相似度、公众注意力、商品
类别等因素。
4.核心设计重合、易混淆则
侵权;
整体差异大、无混淆可能则不侵权。
案情回顾:小丽经营的公司推出一款商品,其包装与小朱公司一款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较为相似。小朱认为小丽公司的包装构成侵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小丽则称虽包装有相似处,但整体差异明显,不会让
消费者产生混淆,不构成侵权。双方就包装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确认包装是否侵权并非依据固定相似度百分比,而是以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
法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时需综合考量包装的整体视觉效果、主要设计元素的相似程度等因素。若包装核心设计部分高度重合,整体视觉效果易使消费者混淆,可认定构成侵权;若整体差异明显,无混淆可能性,则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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