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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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即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资金私自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如果借贷资金数额较大、逾期未还,或者用于商业投资、赌博等活动,可能会被判处挪用资金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涉及对外借款未按时归还且数额较大,或用于营利及非法活动。量刑考虑数额、用途和期限等因素,严重者可处三至七年徒刑,特别巨大数额则七年以上。主动还清资金可能减轻刑罚或免除罪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涉及对外借款未按时归还且数额较大,或用于营利及非法活动。量刑考虑数额、用途和期限等因素,严重者可处三至七年徒刑,特别巨大数额则七年以上。主动还清资金可能减轻刑罚或免除罪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涉及对外借款未按时归还且数额较大,或用于营利及非法活动。量刑考虑数额、用途和期限等因素,严重者可处三至七年徒刑,特别巨大数额则七年以上。主动还清资金可能减轻刑罚或免除罪责。

挪用资金罪的界定需关注两大核心要素:一是资金用途,即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资金用于个人非业务领域的借贷或投资;二是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数额(如1至3万元)且未按时归还或用于盈利、非法活动。同时,主观上的故意亦是关键,行为人须明知资金归属单位仍故意挪用。满足这些条件,方可认定为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