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保
证人已代破产企业偿债,可按清偿金额向
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时提供
保证合同、清偿凭证等,管理人审查编入债权表,经
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后,按
破产程序受偿。
2.保证人未代清偿时,若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能预先追偿,以可能担责范围申报债权;
若债权人已申报,保证人不可重复申报。
申报需提供保证合同及债权人未申报证明,流程同前。
一般
保证与
连带责任保证在上述操作无实质差异,都按规则行使权利。
案情回顾:小朱为小丽的
企业债务提供保证。小丽的企业破产,小朱面临两种情况。一是小朱已代小丽的企业清偿了
债务,他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了保证合同和清偿凭证等材料。二是小朱尚未代清偿,此时债权人小胡未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小朱想预先行使
追偿权申报债权;但另一种假设下,若小胡已申报债权,小朱能否再申报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当保证人已代破产企业
清偿债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以清偿金额为限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提交保证合同、清偿凭证等材料,经管理人审查编入债权表,再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法院裁定确认后,按破产程序受偿,所以小朱第一种情况的申报合理合法。
2、当保证人尚未代清偿时,若债权人未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以将来可能承担的
保证责任为限申报债权;若债权人已申报债权,保证人不得重复申报。所以小胡未申报时小朱可申报,小胡已申报时小朱不能申报。一般保证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此操作中遵循相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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