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建设工程领域,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若发包人未按约付款,催告后合理期限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工程,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就价款优先受偿。
2.发包人违约致
合同解除,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部分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含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违约损失。
3.优先受偿权要在合理时间行使,承包人需注意维护权益的时效性。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承包人承接了小胡发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进行中,小胡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小朱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小朱无奈与小胡
解除合同。对于已完成工程部分,小朱主张优先受偿权,小胡却认为不应支付全部已完成工程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小胡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小朱有权就已完成工程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
2、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小朱主张优先受偿权时应明确范围。同时,小朱需在合理时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注意维护自身权益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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