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后,作为独立
法人,用全部
破产财产偿债。
先还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再依次还职工
工资等、税款、普通债权。
财产不足时,同顺序债权按比例分配。
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担责。
若股东有未足额
出资等情况,要
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董监高因过错致破产或损
债权人利益,需
赔偿,其
非法所得和侵占财产会被追回偿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小胡为公司
董事。公司
经营不善破产,在
清偿债务时出现争议。部分债权人认为小朱、小李应承担公司全部债务,而小朱、小李称已完成出资,仅愿以出资额为限担责。还有债权人指出小胡在公司经营中有过错致公司破产,要求其赔偿。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全部破产财产对
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等,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则按比例分配。所以该公司应先以破产财产按此顺序偿债。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若小朱、小李已足额出资,无需承担超出出资额的债务。但若存在未足额出资、
抽逃出资等情形,则需在相应范围内担责。
3、公司董事小胡若因过错导致公司破产或损害债权人利益,应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其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及侵占财产将被追回用于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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