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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受伤者不结案最多可以拖延几年

时间:2025.12.07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419人
律师解析:
1.交通事故不结案无法律规定的最长拖延期限,但受诉讼时效约束。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时起算。
超三年起诉,对方抗辩,伤者可能败诉
2.交通事故涉及保险理赔,索赔也有期限。
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事故发生两年内索赔。
伤者拖延不结案,可能错过索赔时效,无法获赔。
3.虽无拖延期限规定,但伤者为维护权益,应及时主张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是小李。事故发生后,小朱未及时与小李协商结案,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间过去三年多,小朱才想起要向小李索赔,要求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小朱的事故涉及保险理赔,此时距离事故发生也已超过两年。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小朱在事故发生三年多后才主张索赔,若小李以此进行诉讼时效抗辩,小朱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2、保险索赔也有期限,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行使索赔权。小朱拖延不结案,已错过保险索赔时效,可能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所以,伤者应及时主张权利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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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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