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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产股东怎么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5.12.05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169人
律师解析:
有限公司破产时,股东承担责任的上限为自己承诺缴纳的出资额度。
若股东已按规定足额缴清出资,通常无需再为公司债务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存在特殊情形需担责:
未交齐或未足额缴纳承诺的出资、抽逃已投入的资金,或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时,需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并非对公司所有债务负责,仅在未依法履行出资等法定情形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后仍有80万元债务未向债权人小丽清偿。小丽诉至法院,要求股东小朱、小李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小朱认缴出资50万元仅实缴10万元,且曾将公司20万元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无合理用途;小李已足额缴纳30万元出资。

案情分析:

1、小李已依法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法律规定,无需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2、小朱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40万元及利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小朱存在抽逃出资行为,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20万元及利息)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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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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