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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有哪些情形

时间:2026.04.05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116人
律师解析:
1.无效:
若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像剥夺股东法定权利、违反税收强制规定等,这类决议从一开始就不具效力。
2.可撤销
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规或违反章程,如未提前通知开会;
或决议内容与章程不符,如利润分配比例与章程不同。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3.不成立:
公司没开会(特殊情况除外)、未对事项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合规、表决结果未达通过比例等,决议不成立。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一次,公司股东会作出一项决议,小朱认为该决议存在问题。原来,此次股东会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前通知股东开会,且决议内容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比例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同时,小胡指出此次会议出席人数未达章程规定,可能导致决议不成立。小朱遂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从可撤销角度看,此次股东会未按章程规定提前通知股东开会,会议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中利润分配比例与章程规定不符,决议内容也违反了公司章程。根据法律规定,小朱作为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2、从决议不成立角度看,会议出席人数未达章程规定,符合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所以该股东会决议有可能被认定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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