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帮助犯属于
从犯。
在
共同犯罪里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就是从犯,对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
2.帮助犯为
实行犯提供帮助,像提供工具、创造条件等。
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量:
一是帮助行为对
犯罪结果的作用大小,作用越大处罚可能越重;
二是帮助犯的
主观故意程度,主观恶性小处罚相对轻。
3.例如
盗窃案中,为盗窃提供撬锁工具者,若作用大且主观故意强,可能
从轻处罚;
若作用小且主观故意弱,可能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欲实施盗窃,小胡为其提供了撬锁工具,小朱使用该工具成功完成盗窃。事后案件被侦破,在量刑时,对于小胡作为帮助犯应如何处罚产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小胡提供工具对盗窃成功起较大作用且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应从轻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其作用较小且主观故意不深,应
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案情分析:1、依据《
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帮助犯属于从犯范畴,小胡为小朱盗窃提供工具,属于帮助犯,为从犯。
2、法院量刑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若小胡提供工具行为对盗窃结果作用大,且主观上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可能会被从轻处罚;若其作用较小且主观故意不深,则可能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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