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出资合规:
股东可用实物出资,前提是该实物能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且不在法律禁止出资范围内。
2.价值评估:
实物出资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低估。
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
产权转移:
以实物出资需办理
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实物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才算完成出资。
4.违约担责:
若未按规定缴纳实物出资,需向公司补足,还要向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和小许决定共同设立一家公司。小朱和小胡均以货币出资,小许声称以一辆高档汽车作为实物出资。然而,在公司成立后,小许迟迟未办理汽车的产权转移手续,也未实际交付汽车。小朱和小胡认为小许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其尽快完成出资,小许却称汽车已属于公司,自己无需再办理手续,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但需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依法转让且不属于法律禁止出资的实物等条件。小许以汽车出资,该汽车符合实物出资基本要求,但他未完成产权转移手续,不满足出资规定。
2、以实物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且股东要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交付实物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才算履行出资义务。小许未办理汽车产权转移及交付,未履行出资义务。
3、小许未按规定缴纳实物出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小朱和小胡承担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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