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幼童被动物咬伤:
通常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责。
要是能证明是幼童故意挑衅等重大过失导致被咬,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可减轻或免除。
若在动物园被动物伤害,动物园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则无需担责。
2.幼童在教育机构被其他幼童咬伤:
教育机构一般要担责,若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除外。
若因第三人
致伤,第三人担责,教育机构没尽管理职责要承担补充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幼童。有一次在动物园游玩时,小朱主动上前挑衅一只猴子,结果被猴子咬伤。另外,在幼儿园里,小许突然咬伤了小朱。小朱家长认为动物园和幼儿园都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动物园称已尽管理职责,幼儿园也表示在日常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在动物园被猴子咬伤事件,依据《
民法典》,一般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但因小朱主动挑衅存在
故意行为,若动物园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其责任可能减轻甚至不承担责任。
2、小朱在幼儿园被小许咬伤,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
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本应担责,但如果幼儿园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无需担责。若有第三人(如小许)致小朱受伤,由第三人担责,若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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