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商业
承兑汇票背书人有
连带责任。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事项并签章。
背书人转让
汇票后,要
保证后手汇票能承兑和付款。
2.汇票到期被拒付,持票人可向背书人等
债务人追索。
背书人要清偿被拒付的汇票金额、相应利息,以及取得证明和发通知的费用。
3.这样规定是为保障票据流通和持票人权益,让背书人在特定条件下担责。
案情回顾:小许持有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经过小朱、小李背书转让到小许手中。汇票到期后,小许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却被拒绝。小许认为小朱和小李作为背书人应承担责任,而小朱和小李则觉得自己只是背书转让,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票据法》规定,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小朱和小李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就承
担保证其后手小许所持
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当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小许可以对背书人小朱、小李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
行使追索权。小朱和小李应当向小许清偿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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