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合同解除后,
损害赔偿范围有两方面。
一是实际损失,像准备
履行合同的花费、已付货款等,是已发生的确定
经济损失。
二是
可得利益损失,如企业因对方违约无法实现的产品销售利润等,但要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损害赔偿要遵循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方担责范围以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为准。
受损方还得防止损失扩大,不然扩大部分不能索赔。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丽
签订合同,后小丽
违约解除合同。小许称因
合同解除遭受实际损失,如为履行合同准备的费用及已给付货款等,还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如产品销售利润。但小丽认为部分损失不合理,且小许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双方就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实际损失,需确定是否为因合同解除导致的现存财产减少,且已实际发生、确定。
2、可得利益损失方面,要判断是否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符合条件才能获赔。
3、依据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担责。
4、小许若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扩大部分不得要求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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