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恩而律师事务所
人心不古,官法如炉。鄙人以央企国企律师、专职律师身份,经世谋生全国十五年有余。定居徐州,常于江浙沪鲁豫皖奔波生计。如有以下业务不吝垂询: 1代理诉讼2低价指导诉讼3发律师函4调查各类财产线索、调查被告户籍身份信息、调查公司档案5发起催款协商谈判6审查草拟合同等文书7律师见证8私人、企业法律顾问 08年执业至今办理了大量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贷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建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劳资纠纷、婚姻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 由于工作繁忙,经常出庭、出差,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v,微信电话同号。尽最大努力维护您的利益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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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个主要看你们两个想怎么商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提到,第667条说的就是这种事情,说白了就是你跟别人借钱,然后再还回去还要给点利息。这个就说明嘞,在合同里面其实你完全可以把违约金这些东西都写进去,这样人家要是没按约定时间还给你钱的话,应该赔多少也能提前有个底儿了嘛。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所载明之规定,在借贷合同之中,当事人双方可自由协商并设定违约金的金额或是损害赔偿额度的运算方式。若已明确规定在合同内之人违约金金额或运算方法,则应严格按照约定内容予以实施。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当事人双方有权利就违约金作出约定,然而,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需与实际损害程度相匹配。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所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其达到合理水平;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进行适度降低。

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约条款所导致的纠纷处理方案若在合同中未作出明确约定违约金事宜,则有必要向违约方施加各项严格的违约责任,具体内容包括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以及对遭受损失的一方进行赔偿等方面的约束。在实施这些违约行为时,违约方需承担起因其过错给对方带来的实际损失,而这其中涉及的赔偿金额应与违约所引发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同时也应包含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

在契约生效之日之前,双方均有权撤销该条约,但前提应当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其生效时期。若在未到达生效日期间,任一签署方欲撤销此番合约,此时并不需承受违约之责,因为在此阶段,该契约并未正式生效,因此也无法产生任何法律效应。通常而言,大多数的契约自签署之时起即刻生效,而后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将不得擅自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