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设立
合伙企业,条件如下:
一是
合伙人至少两人,若为自然人,要具备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要有书面
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
权利义务,规范企业运作。
三是合伙人需
认缴或
实缴出资,形式多样,劳务也可。
四是有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名称要标明合伙类型。
五是符合其他
法规要求,像国企等不能成为
普通合伙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商议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小朱以货币出资,小李以
知识产权出资,小胡以
劳务出资。他们起草了书面合伙协议,但在企业名称标注上产生争议,小朱认为标“普通合伙”就行,小李觉得标“特殊普通合伙”更合适。同时,小胡提出自己刚满17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也想成为合伙人,可小朱和小李对此存疑。
案情分析:1、设立合伙企业需有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小胡虽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刚满17岁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合伙人资格要求。
2、书面合伙协议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必备条件,三人已起草,满足这一要求。
3、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小朱、小李和小胡的
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三人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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