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医疗费:
依据
医疗机构凭证,按实际发生费用确定。
2.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收入算;
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参照同行业标准。
3.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无收入或雇护工按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报酬算。
4.残疾/
死亡赔偿金:
残疾按
伤残等级和当地人均收入算;
死亡按标准算二十年。
5.其他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交通费等按实际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过错和后果等因素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因病到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医院因操作失误导致小朱
伤残。治疗结束后,小朱与医院就
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医院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残疾赔偿金等多项费用。而医院对部分赔偿项目的金额和计算标准存在异议,比如误工费,医院觉得小朱无法充分举证其收入情况,不应按小朱主张的金额赔偿。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确定,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凭证计算,小朱若能提供相应凭证,医院应承担该费用。
2、对于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按近三年平均收入算,无法举证则参照同行业标准。若小朱无法充分举证收入情况,应按同行业标准计算。
3、护理费方面,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无收入或雇佣护工按当地护工同等级别劳务报酬计算,需根据小朱护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4、残疾赔偿金应根据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医院应按此标准对小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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