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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人头费是否应给儿媳妇

时间:2025.08.10 标签: 征地拆迁 房屋拆迁 阅读:959人
律师解析:
1.若儿媳户籍在拆迁地且为被安置人口,应获得拆迁款人头费,这是对其失去居住权益的补偿。
2.若儿媳户籍不在当地,也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通常不能获得人头费。
3.若拆迁政策有特殊规定,如考虑婚姻时长、家庭贡献等,需按政策确定是否给予及给多少。
关键看儿媳是否符合当地获取人头费的条件。

案情回顾:

小胡家房屋面临拆迁,此次拆迁有按人头计算的拆迁款。小胡的妻子小丽与小胡结婚后,户籍并未迁至拆迁地。小胡认为小丽应分得一份人头费,而小胡的父母觉得小丽户籍不在当地,不应给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不知是否该给小丽人头费。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若儿媳妇户籍在拆迁地且属于被安置人口,基于其应享有的安置权益,通常应给予相应份额。本案中小丽户籍不在当地,不符合这一条件。
2、若儿媳妇虽与被拆迁人有婚姻关系,但户籍不在当地,且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一般不应给予人头费。本案中小丽户籍不在当地,若也未被认定为安置对象,则不应给予其人头费。此外,若拆迁政策有特殊规定,需依据该具体政策执行,关键在于判断小丽是否符合当地拆迁安置政策中关于获取人头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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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昊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郭昊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全国征地拆迁等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昊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昊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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