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责。
公司倒闭,正常经营导致的,股东在
出资范围内担
有限责任,不用个人全部财产承担
无限责任。
2.若股东未足额出资、
抽逃出资等,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如财产混同、过度操纵决策等,应
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担额外责任,关键看有无违反
公司法的行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开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来公司因
经营不善倒闭,欠下了大量债务。债权人要求三位股东用个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股东们认为自己应以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债权人则指出,小朱存在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怀疑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正常经营导致公司倒闭,股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无需用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2、若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过度操纵公司决策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若小朱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况属实,小朱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小李和小胡若无此类
违法行为,仍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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